兴业银行员工以投资理财为名骗取客户320万,获刑12年被终身禁业
财联社10月31日讯(记者 彭科峰)面对百万巨款和长期的监禁,哪一项更值得选择?
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宣布,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南路支行零售客户经理何蕊因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管理不到位和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部门终身禁业。
根据财联社记者的调查,何蕊以投资理财为幌子诈骗了数百万美元,并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近年来,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以高息理财为幌子诈骗客户钱财,其中也包括大行员工。
女客户经理以理财之名行骗 涉及金额320万
根据相关文件,何蕊,1985年出生于天津市,大学文化,2011年4月16日至2017年5月10日担任兴业银行天津分行员工。2014年,她通过姚某和董某某介绍结识了董某。2015年,她开始向董某推荐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双方逐渐熟悉。
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间,何蕊以投资购买兴业银行和“仁远资本”合作的理财产品为借口,在天津市铁东路支行、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东环楼董某家中等地点骗取董某向悦诚丰公司及姚某等人账户共转款320万元。期间,何蕊以现金存息的方式返还董某319737.1元,以获得董某的信任。
有关部门发现,何蕊将未登记的“仁远资本”投资理财协议交给董某,以试图隐瞒事实。此外,这笔320万元的资金部分转入何蕊个人实际控制账户,部分用于偿还个人欠款。
案发之后,董某报警。2018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东丽区将何蕊抓获归案。同年7月23日,何蕊被逮捕。
银行员工辩称委托理财并非诈骗 一审、二审均未采信
在法庭审理中,何蕊声称自己与董某之间系委托理财关系,而不是诈骗。其辩护人指出,董某明知涉案320万资金的去向,何蕊所作的关于她被欺骗汇款购买“仁远资本”理财的陈述是虚假的,何蕊与董某之间是投资理财关系,何蕊分期支付了利息,即使后来有侵吞意图。
法院认为,董某基于与何蕊是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而要求她转款320万元,目的是购买理财产品。然而,何蕊并未为董某提供投资理财,而是任意支配、转移和挪作他用涉案资金。因此,何蕊的上述行为虽被称为帮助投资理财,但实际上是骗取他人钱财,属于诈骗行为。因此,何蕊分期支付利息一节并不影响其诈骗行为的性质。
最终,何蕊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何蕊上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近年来以高息理财之名诈骗案例并不少见
财联社记者发现,近年来,利用金融机构内部人士的身份,以高息理财为幌子,欺骗客户钱财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包括大行员工。
根据一份关于银行员工利用高息理财欺骗钱财的文书,原员工王某祁是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区分行胜利路支行的员工,他通过虚构帮助购买银行内部高额理财产品、办理免息贷款等方式,先后骗取多位被骗人共计 229.9502 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王某祁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薛某及其亲友91.8494万元;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以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为由骗取范某73.425万元;2019年3月至4月,以帮助办理免息贷款为由骗取王某22.8933万元。
案件发生后,法院判决王某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此外,王某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另一份关于银行员工和券商组织合作以理财为名诈骗的文书显示,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厅原客户经理胡某兵、南京尧化支行原副行长姚方,以购买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为由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个人投资理财协议书,承诺保本保息,每月向投资者支付利息。
具体行骗过程如下:胡某兵联系了姚方,告诉他有一款面向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年利率18%,让其找人购买,姚方可获得4.8%年利息。随后,姚方告诉另一人有一款投资理财产品,面向内部员工认购,保本保息,年收益12%,并允许胡某兵以内部员工身份操作。
最终,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分别向胡某兵的个人账户汇款54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罗某甲还向姚方的个人账户汇款100万元。案发后,胡某兵获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三十万元;姚方获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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